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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纳入协议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来源:中国网 2021-09-11 17:23   阅读量:1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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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号文,提出加强部署,及时做好药品网上议价采购和支付结算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协议药品个人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的协议药品纳入个人支付范围

通知指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对更好满足临床需求,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地位,把发展人民健康放在首位,统一思想,高度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自觉适应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调整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组织实施谈判药品

显然,医疗机构是协商临床合理用药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置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联动机制新目录正式公布后,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学会议,应充分匹配对于暂时不能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有临床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获得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通过双通道等渠道提高药品可及性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协商用药合理使用

通知,完善政策措施,确立推进药品谈判的明确方向医保部门要加强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的合理配置和使用纳入协议,并与年度考核挂钩需要科学设置医保总额,单独支付的协商药品不应计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对于DRG等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疾病,应根据谈判药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疾病权重要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和水平,科学测算基金支付额度,综合考虑新目录药品增减,结构调整,支付标准变化,实际用药量等因素并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保险总额进行合理调整,确保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卫生部门要调整完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评价机制,列出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将其排除在影响其落地的评价指标范围之外,如医疗机构药品占比,平均费用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品比例限制为由影响谈判药品落地

通知,加强部署,及时做好谈判药品网上采购和支付结算工作。医保药品新目录正式发布后,省级医保部门应尽快将目录中的谈判药品直接挂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

通知还要求,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加强管理,保障供应,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建立处方流转中心,对纳入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管理的药品实行统一报销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协议药品个人支付政策,逐步将更多的协议药品纳入个人支付范围要细化完善定点药店选择准入,患者身份识别,处方流转,直接结算,资金监管等措施,切实提高协议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原则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应确定纳入本省双通道管理的药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2021年11月底前,每个省在每个地级市至少要有一家合格的双通道零售药店,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要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职责,满足患者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强调,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参保患者用药全过程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利用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流通,临床使用,医保支付等政策规范,确保药品谈判过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障,使用合理规范

各地医保部门要完善协议药品使用监测机制,加强对协议药品配制,使用,支付情况的统计监测和评价,并按要求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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