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银行·保险 >

央行等拟规定: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等相近的仿制品

来源:中国贸易经济网 2021-08-24 10:17   阅读量:13286   

分享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23日联合发布通知,就《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人民币买卖及相关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以下简称人民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当前实际,央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修订,并以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买卖范围。

一是明确人民币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可以买卖,除普通纪念币以外的流通人民币(以下称流通中的人民币)不得买卖。同时,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

二是明确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产品的性质,并从命名、宣传、主题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对境外货币在境内作为商品买卖、宣传进行规范,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二)明确买卖的基本原则。明确买卖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诚实守信;要求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操纵价格。

(三)规范宣传和广告行为。明确在买卖活动和发布宣传广告时,相关主体应守法合规。提出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买卖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谋利。

(四)鼓励营造健康市场环境。鼓励相关市场主体深入挖掘人民币的文化内涵,加强培训宣传,建立标准,健全交易机制,促进钱币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